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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Interpre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Expert Review Databas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jects of Chongqing Municip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关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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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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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explains the background, main content, and key provisions of the Chongqing Municip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s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Expert Review Databas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jects, including expert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conflict-of-interest recusal rules.
Full text · 原文 1,638 字
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ord">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br>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文件的需要。根据市级有关文件要求,我局需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完善专家遴选和调整机制,并对现有专家库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管理。二是优化专项资金管理的需要。我局的《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渝知发〔2023〕81号)》明确择优支持类项目需要专家参与评审,而我局目前无专门的专家库管理办法,专家遴选、管理、调整等机制未建立,现有专家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专家数量较少,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资金项目评审的需要。三是向上推荐项目的需要。中国专利奖推荐、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审等向上推荐项目因专业性较强,均需要借助专家力量提供决策建议。<br>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br>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共五章38条,主要内容如下:<br> 第一章 总则,共8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专家库构成和用途、专家来源、评审工作管理和监督、评审工作遵循原则、专家评审方式、专家评审意见效力等。<br>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共11条,包括市知识产权局管理专家库的具体职责、专家入库、专家聘任、专家库动态调整、专家评价、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要求、专家库收录信息内容、专家权利、专家义务、专家出库情形、自愿退出专家库等规定。<br> 第三章 项目评审管理,共11条,包括组织评审工作要求、专家抽取规定、专家抽取方式、抽取专家构成规定、抽取专家时间规定、专家回避情形、评审专家职责、现场考察规定、专家评审程序调整、项目专家评审次数规定、观察员制度等。<br> 第四章 法律责任,共5条,包括建立评审工作监督和管理、评审专家违规处理、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社会监督、项目重新评审等规定。<br> 第五章 附则,共3条,包括解释权、词句解释、施行时间等。<br> 三、申请入库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br>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申请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br>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责任心强,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没有被行政问责或追究刑事责任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br> (二)精通专业知识,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者曾担任过正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在职人员,同时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br> (三)了解知识产权行业领域的发展特点和规律,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br>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专家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br>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br> (七)取得其本人现任职单位的同意;<br> (八)结合专家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其他专业条件。<br> 四、项目评审中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br>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br> (一)与项目申请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br> (二)与同一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有或曾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担任或曾在两年内担任同一批次任一项目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股东、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为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或曾在两年内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人,或与上述利益关系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br> (三)项目申请单位的离职、退休人员;<br> (四)同一专家组的评审专家之间有亲属、上下级、师生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独立性的;<br> (五)市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情形。<br> 五、解读机关<br> 本政策解读由市知识产权局解释,联系电话:023-671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