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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and Chongqing Municipal Finance Bureau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Fund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jects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知发〔2026〕16号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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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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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revised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Fund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jects in Chongqing, regulating the use and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IP special funds, including project application, review, funding allocation,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
Full text · 原文 7,127 字
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external"> <br>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br> 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br> 办法的通知<br> 渝知发〔2026〕16号<br> 各有关单位:<br>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br> 重庆市财政局   <br> 2026年3月17日 <br> 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通知》(渝委发〔2022〕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等,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资金。<br>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活动。<br>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核查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br>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按照项目实施方式分为激励补助类项目、择优支持类项目和采购类项目。<br> 激励补助类项目是指项目申报对象所申报的项目经审查审核符合申报通知要求即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br> 择优支持类项目是指项目申报对象所申报的项目除需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外,还需通过评审择优才能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br> 采购类项目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采购形式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br>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题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br> 第二章  管理职责<br>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br> (一)审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按年度确定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和重点内容;<br> (二)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br>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监督检查。<br>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是:<br> (一)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br> (二)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公告,组织项目审核与评审,确定项目立项,拨付项目经费;<br>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br>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相关任务;<br> (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组织项目结题验收;<br> (六)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br>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br>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br> (二)制订本单位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规则;<br> (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br> (四)配合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br> (五)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项目结题材料;<br> (六)负责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具体项目资料归档管理相关工作。<br> (七)负责总结提炼项目经验做法和主要成果,并以适当方式宣传推广。<br>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br> (一)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br> (二)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br>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工作;<br> (四)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组织撰写结题报告等项目材料。<br> 第十一条  评审咨询专家的职责是:<br>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br> (二)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评审资料,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对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项目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项目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评审信息保密;<br> (三)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奖补政策、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及评审要点;<br>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不得私下与项目申请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项目申请单位的报酬、礼品和费用等;<br> (五)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br> (六)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br>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br>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限额<br>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知识产权发展、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及其他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专项。<br> (一)知识产权发展。夯实知识产权基础支撑,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强市试点示范建设,知识产权相关立法、普法、战略规划及政策研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调查统计分析,知识产权宣传普及与文化建设等工作。<br> (二)知识产权促进。建设知识产权培育和转化运用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和优势企业培育,专利导航,商标品牌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转化与专利产业化,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及运营绩效补贴,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发展等工作。<br> (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执法指导与执法协作,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及防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与纠纷调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国内外交流合作等工作。<br> (四)知识产权服务。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数据应用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引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监管等工作。<br> (五)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重大专项支持项目。<br> 第十三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专项资金支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br>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类别和性质,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上限制。<br> (一)激励补助类项目和择优支持类项目。分为一般、重点、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层次,原则上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项,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项,重大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项。市委、市政府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推进的重大专项工作,经费投入超过100万元的可列为特别重大项目。其中,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奖补标准分别为50万元/项、20万元/项、5万元/项,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奖补标准分别为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城市、县、园区的奖补标准为20万元/个。<br> (二)采购类项目。根据实际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和相关标准等,同时参考市场同类行情确定购买项目经费额度。<br>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管理<br>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按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br>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托“重庆知识产权在线”应用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坚持“线上为原则,线下为例外,全程留痕”,除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上位政策依据允许,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线下的方式进行的,需要说明理由并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br> 市知识产权局以集中发布申报指南为主,分散发布申报指南为辅方式组织实施年度专项资金项目。<br>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应当提交知识产权合规承诺书。<br> 第十八条  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中,应当突出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产业化政策导向,并适时根据国家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导向进行调整。<br> 第十九条  激励补助类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管理:<br> (一)发布指南。市知识产权局面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兑现政策内容、补助标准、办理程序、申报要求等事项。<br>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br> (三)审核审查。市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单位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审核确定补助项目名单。<br> (四)结果公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将审定后的补助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br> (五)实施补助。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项目经费。<br> 第二十条  择优支持类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管理:<br> (一)发布指南。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br> 申报指南中应当明确项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经费标准、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对属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应当明确后补助管理要求,并对项目应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br>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知识产权局。项目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要求。<br> (三)初步审查。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br> (四)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实行分类分步评审制度。根据项目的内涵、定位和实施要求,可以采取会议评审、资料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评审意见。<br>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采取计分方式,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得出拟立项名单。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在专家评审后进行现场考察评审,结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打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得出拟立项名单。<br> 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br> (五)项目立项。市知识产权局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立项的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br>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当明确项目主要目标、研究内容、参研人员、可考核的量化指标和实施周期等。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另选项目承担单位。<br>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br> 属于后补助择优支持的项目,不需要签订项目任务书和实施项目后续管理。<br> (六)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br> 项目执行期内,发生变故影响项目实施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执行。<br> (七)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验收。<br> 项目任务较简单,可通过项目任务书和结题材料直接判断完成情况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处室自行验收。项目任务复杂、专业性较强或需要外部专家参与评审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处室组建专家组进行验收。<br> 项目结题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知识产权局的通知要求提交结题材料。<br>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凡存在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视为不通过。首次验收不通过的,可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后重新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的,不予拨付项目尾款,并清算收回已拨付的项目剩余资金。<br>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中期验收。<br> (八)公布结果。市知识产权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br> 第二十一条  需要结题验收的择优支持类项目原则上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符合该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项目)数量的50%。<br> 连续2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后,项目申报单位均只有1个,且该项目申报单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以将该项目申报单位确定为项目承担单位。<br> 第二十二条  需要结题验收的择优支持类项目,在通过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收到的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和高效使用。<br>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涉及以下事项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绩效指标、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等。<br> 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br> 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br> 申请变更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br> 第二十四条  除重大事项变更外的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变更情况提交项目管理系统。<br>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终止:<br> (一)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者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完成任务书预期目标任务的;<br>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br> (三)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br> (四)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br> 终止申请应当包括终止的原因、项目执行情况及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勤勉尽责说明等。<br>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的,予以强制终止:<br> (一)不接受、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或者在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须终止的;<br>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调度,经督促无效的;<br> (三)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3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br> (四)项目承担单位停止经营活动或者已注销、吊销的;<br> (五)项目发生终止情形,项目承担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请终止的;<br> (六)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br> 强制终止的意见主要包括终止依据及理由、终止时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停用时间)等。<br>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止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启动经费审计清算程序。<br>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做好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清算工作,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和违规使用经费。<br>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要求配合审计清算或退回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将依法追缴,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按国家和我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诚信记录。<br> 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全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不再组织开展审计清算。<br> 第二十八条  采购类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重庆市有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采购管理内控制度执行。<br> 第二十九条  激励补助类项目经费拨付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择优支持类项目经费原则上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之后才能完成全部经费的拨付,其中采取分期拨付方式的,首期款拨付比例不得超过60%,确有特殊情况报经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同意后按不超过80%的比例拨付首期款。采购类项目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拨付资金。<br>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对提供虚假材料及以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br>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br> 第三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对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取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br>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部门等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br> 第三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br> 第三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项目的相关人员在受理、审查、评审、核实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br> 第三十五条  评审咨询专家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br> 第六章  附则<br>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br>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5〕2号)同时废止。<br>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