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7,292 · FONDS 111
←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2008年12月31日 契税,所有纳税人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