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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铜材厂在香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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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铜材厂 在香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6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 1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铜材厂与香港达兴贸易公司合资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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