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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铜材厂<br>
在香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br>
国办函〔1992〕61号<br>
广东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 1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br>
同意广州铜材厂与香港达兴贸易公司合资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