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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Key Special Fund Projects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商务〔2025〕322号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04日)

Issuer
Date
2025-11-06
Instrument
document
Cited by
3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key special fund projects under the Chongq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defining project types,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and procedures for allocation, supervision,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
Full text · 原文 3,561 字
2025年11月4日                     <br>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br> 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商务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监督,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安排,采取组织申报或切块的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其他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br>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严谨、行为规范、高效透明、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br> 第二章 项目类型<br> 第四条 根据管理级次,项目分为市本级项目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市本级项目是指市商务委组织评审后,由市级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市对区县补助项目是指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评审后给予资金支持,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或市商务委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切块给予区县资金支持的项目。<br> 第五条 根据项目确定时的状态,项目分为事前支持类项目和事后支持类项目。事前支持类项目是指项目确定时尚未实施完毕,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事后支持类项目指在项目确定时已实施完毕、经评审达到资金拨付条件,无需组织验收的项目。<br> 第三章 管理职责<br> 第六条 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等根据委托参与项目评审、咨询和服务等工作。<br> 第七条 市商务委的职责是:<br>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制度,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强政策宣传。<br> (二)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并结合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年度中预算调整事项。<br> (三)组织市级项目库建设,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评审、确定、调整、终止和撤销,下达项目计划,评估预拨资金风险,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br> (四)做好市本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项目的验收和绩效管理。<br> (五)指导、督促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管理,抽查市对区县补助项目验收情况。<br> (六)指导并监督市本级项目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履职,实施项目管理、项目调整及资金清算时,对上述主体不当履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br> (七)拨付市本级项目补助资金,配合市财政局下达市对区县补助项目资金。<br> (八)根据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br> (九)做好市本级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br> (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br> 第八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是:<br> (一)研究制定辖区内项目管理政策制度,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强政策宣传。<br> (二)组织区县项目库建设,开展辖区内项目储备、申报、初审、上报工作,按要求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br> (三)组织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评审、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br> (四)积极配合市商务委开展的项目验收抽查、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br> (五)根据市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和市商务委下达的项目计划,按规定将市对区县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对区县补助项目存在调整、终止、撤销等情况时,主动向市商务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br> (六)指导并监督市对区县补助项目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履职,实施项目管理、项目调整及资金清算时,对上述主体不当履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br> (七)做好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br> (八)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br>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br> (一)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项目内部监督管理。<br> (二)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负责。<br> (三)承担事前支持类项目的,按照项目计划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br> (四)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配合做好评审、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验收、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br> (五)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数据报表等,开展绩效自评,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br> (六)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因故需要调整、终止、撤销项目的,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配合做好资金调整、收回等工作。<br> (七)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br>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br> 第十条 强化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根据国家和全市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产业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按照公开征集、严格审核、分类入库、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储备。<br> 第十一条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的分析研判,建立市级项目库,并指导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项目库。对事前支持类项目,原则上项目库建设应作为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前提条件。<br> 第十二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br>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br>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br> (三)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行政职能和促进商务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br> (四)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具有实施条件。<br>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如节庆论坛会展活动、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br>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库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发布项目库征集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入库申报。区县项目库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建立。<br> 第十四条 对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实施的重大项目、根据其他上位依据可以预见并必须安排的项目,应优先入库。对事前补助类项目,项目实施、调整等原则上应选择项目库内项目。<br>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滚动管理机制,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新增项目库建设工作,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情况及时新设项目库;强化存量项目库管理,及时做好项目更新淘汰。<br> 第五章 项目申报<br> 第十六条 市商务委财务审计处会同项目主管处室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编制年度重点项目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按程序审定后在预算范围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br> 第十七条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通知),明确支持事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经办部门和咨询服务方式等内容。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通知)应履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经审定后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发布。<br>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承诺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属于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属于市本级项目的,直接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br> 第十九条 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对市本级项目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申报单位的资质、能力、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br> 第二十条 原则上应公开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公开挂网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日。对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项目申报范围及途径,报请业务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项目申报资料原则上应通过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电子档(需加盖公章的资料应扫描后上传),对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申报资料难以扫描上传等情况,可以提交纸质件。<br> 第六章 项目评审<br>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原则上由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行政服务大厅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要件形式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包括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br> 第二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运用委托评审、专家评审、自主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市商务委项目主管处室应全程监督委托评审和专家评审过程,对第三方机构(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出具处室审核意见,不得以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意见代替处室审核意见。<br> (一)委托评审。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等有关规定,对项目作出公正、科学的评价。<br> (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项目的所属行业、发展方向、技术特点、专业要求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