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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the Amendments to Fujian Province Regulations on Supporting the Military and Preferential Treatment for Military Families

《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修正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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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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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4
This document explains amendments to the Fujian Province Regulations on Supporting the Military and Preferential Treatment for Military Families, including new measures to enhance military honor, expand benefits for servicemembers and their families, and strengthen education support for military children.
Full text · 原文 1,908 字
我省历来重视拥军优属工作,拥军优属的法治建设更是走在全国前列。1996年,《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顺利通过省人大审议,成为全国首部有关拥军优属方面的法规。2011年3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省人大对《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正式更名为《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随着军队改革的推进,省政府提出进一步修订完善《条例》,使之更为符合当前实际,更好地服务军队改革,并将修改条例列入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省人大也高度重视《条例》的修改工作,多次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力求《条例》修正案能够符合我省实际,符合军队需求,符合国防建设需要。<br>   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修正案着力于提升军人荣誉,完善抚恤优待措施、扩展军人优待范围,内容丰富,措施明确,将有力地促进我省双拥工作再上新台阶。<br>   一、新增增强军人荣誉感的措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职业的尊崇应当有适当的措施来体现。《条例》修正案围绕增强军人自豪感、荣誉感和归属感,规定了具体的举措,如: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以及部分军人遗属悬挂光荣牌;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家庭;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祝贺慰问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军人家庭;为退役军人介绍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优抚安置政策等。<br>   同时,《条例》修正案对烈士悼念褒扬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为牺牲的烈士举行安葬仪式,设立烈士纪念碑(墙),刻上烈士名单,永为纪念。<br>   二、扩大军人优待的范围,军人优待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br>   一是提高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城镇籍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原先的不低于其户籍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提高到不低于50%,标准比原先提高了25%。农村籍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也有所提高,原标准为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但我省部分农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标准低于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标准。为此《条例》修正案规定,农村籍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除了不低于户籍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外,还不能低于户籍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br>   根据我省统计报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标准和上一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的标准基本持平。《条例》修正案发布后,基本保证了农村和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一致。<br>   二是提高了烈士的抚恤待遇。烈士遗属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还可以享受烈士本人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按照现行营级军官标准,烈士遗属还可以增发约10万的抚恤金。<br>   三是加强对军人配偶工作的保障。《条例》修正案回应军人普遍关注的配偶工作保障问题,加大对随军和随调军人配偶安置力度,在原先规定“应当妥善安置随军和转业军人随调配偶工作”的基础上,要求对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与转业干部安置同步进行;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同时,对优先聘用军人配偶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br>   四是将抚恤优待对象的丧葬补助费予以立法固定。现行政策对丧葬补助费有所规定。此次《条例》修正案将现行好的政策提升为法规,规定退役的残疾军人和部分退役抚恤优待对象死亡的,发给一定标准的丧葬补助费。<br>   三、进一步加大了对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驻闽部队大部分营区驻扎在较偏远的乡镇,军人子女教育一直是军人最关注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二孩政策的实施,军人普遍关注的学前教育却未纳入优待范围。《条例》修正案将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范围扩展到学前教育,规定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部门均应当将现役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就读;烈士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时,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其本人意愿安排就读,并享受免缴保教费、学费、寄宿费等优待。<br>   四、保障退役军人的安置待遇。《条例》修正案规定退役军人在报考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和转专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免试、加分和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退役军人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惠政策。<br>   此外,《条例》修正案还对军民融合发展和军人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优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br> 附件下载:<br> 0">相关文档<br> 0"><br>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