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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福建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落实好军队离退休人员、无军籍离休职员和退休退职职工以及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级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根据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7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福建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br>
一、政策背景<br>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等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实施期限,强化预算绩效管理,2019年,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对《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4〕187号)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为规范使用中央下达的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结合退役安置工作实际,制定了《办法》。《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落实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离休职员和职退休退职职工、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维护好这个群体的安定稳定,服务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br>
二、《办法》主要内容<br>
《办法》共二十二条。<br>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出台《办法》的目的,经费的使用范围、原则。<br>
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省、市、县(区)财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职责。<br>
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明确军休人员经费、管理机构经费、机构用房建设补助经费、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无军籍离休职员和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补助等经费的适用对象、支出范围,对上述经费分配办法和审核下达程序作出规范。<br>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对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绩效评价、监督管理作出规范。<br>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各级财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并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有效期。<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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