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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fj_yjt ACC. 900084394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Hazardous Chemic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Issuer
Date
2018-09-19
Instrument
document
Cited by
15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safety review requirement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construction, renovation, and expansion of hazardous chemical production and storage facilities. It defines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mong national,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and mandates safety assessments and design reviews before project approval or commissioning.
Full text · 原文 1,785 字
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br>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br> 第一章 总 则<br>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br>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br>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br>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br>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br>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br>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br>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br>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br>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br>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br>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br>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br>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br>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br>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br>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br>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br>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br>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br>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br>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br>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br>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br>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br>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br>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br>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br>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br>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br>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br>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