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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br>
一、制定必要性<br>
福建省民政厅2014年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随着法律法规的调整,其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民政执法程序,需要重新制定新的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r>
二、起草依据<br>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定。<br>
三、起草过程 <br>
前期,我们在深入研究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br>
四、主要内容<br>
《办法》共四章,第一章总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行使裁量权的原则等进行明确;第二章裁量规则主要对如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使裁量权的后果和相应的处分规则;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市县民政部门可以参照适用。<br>
为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精神,我厅根据《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针对对部分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制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从轻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便于处罚机关灵活适用。因我厅四项行政强制权不存在可以免于强制的情形,故暂不制定不予行政强制清单。<br>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br>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br>
来源:<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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