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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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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br>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br>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br>
第八条<br>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br>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br>
第九条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br>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br>
第八十二条<br>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br>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br>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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