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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宗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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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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