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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Standards for Education in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Trial)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Issuer
Date
2026-06-04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1
This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explains the background, main contents, and implementation details of the newly issued trial measures and discretion benchmarks for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in Ningxia, aiming to standardize the exercise of penalty discretion in the education system.
Full text · 原文 1,845 字
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规范全区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宁教规发〔2024〕3号,以下简称《适用办法》)及配套《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准确、细致地理解相关政策,现解读如下:<br> 一、出台背景<br>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2022年9月,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br> 近年来,教育行政执法领域涉及办学、招生、校外培训、教师资格、未成年人保护、国家教育考试等事项日益增多,执法实践中存在裁量尺度不统一、处罚幅度弹性较大、同案不同罚等问题。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工作要求,自治区教育厅制定《适用办法》和《裁量基准》,推动教育行政处罚从“自由裁量”向“规范裁量”转变,提高教育系统依法行政水平。<br> 二、主要内容<br> (一)《适用办法》。作为总领性规范文件,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的原则,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办法的施行日期等,共21条内容。其中第1—3条明确适用对象、范围和主要内涵;第4条明确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原则;第5条明确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依据、修订办法;第6条明确教育行政处罚的标准依据;第7—15条明确教育行政处罚裁量的层次等级、适用规则和从轻、减轻、从重及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第16—19条明确教育行政处罚机关的职责、执法与监督,强调涉嫌犯罪须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第20条明确本办法及《裁量基准》可作为处罚说理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引用;第21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和解释权。<br> (二)《裁量基准》。作为《适用办法》的配套操作性清单,以表格化、清单化形式构建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裁量标准“五位一体”规范体系,共9大类102项具体违法行为,基本覆盖教育领域违法情形,逐项明确裁量标准,实现“一案一基准、一档一处罚”,为教育行政处罚提供准确、统一的操作依据。其中综合类共20项,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办学、招生、入学、学历证书发放、校园安全、校舍建设等行政处罚标准尺度;民办教育类共47项,明确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学历证书发放、经费管理等行政处罚标准尺度;中外合作办学类11项,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行为、招生管理、教育教学、经费管理等行政处罚标准尺度;义务教育类2项,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推销教材教辅、服务商品等行政处罚标准尺度;职业教育类2项,明确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行政处罚标准尺度;国家教育考试类1项,明确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尺度;高校招生类12项,明确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信息公开、计划调整等行政处罚标准尺度;未成年人保护类4项,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义务、行为规范等行政处罚标准尺度;教师资格类3项,明确教师资格弄虚作假、师德师风建设等行政处罚标准尺度。<br> 三、主要特点<br> 一是聚焦群众关切的办学、招生、培训、教师资格、考试、未成年人保护等热点,实现教育行政处罚事项应列尽列。<br> 二是统一按“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分级并明确每档适用条件与处罚标准,杜绝随意裁量。<br> 三是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落实“首违轻微可不罚”,严厉打击屡教不改、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br> 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通过定期复查纠错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br> 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及时评估修订《裁量基准》,确保执法标准始终适配新法新规。<br>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br>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