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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the Surveying and Mapping Regulations of the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政策解读

Issuer
Date
2026-06-09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3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policy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ly revised Surveying and Mapping Regulations of the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adopted on September 25, 2025 and effective from January 1, 2026. It explains key revisions concerning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ecurity, unified supervision,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 and the rol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 economic and ecological development.
Full text · 原文 3,369 字
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ord"><br> 一、条例概述与核心内容<br> 2025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取代了2011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br> 《条例》是全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对推动全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广泛应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对测绘地理信息的需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条例》共8章45条,全面规范了基础测绘设施、基础测绘、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等工作。<br> 二、核心内容解读<br> (一)重塑测绘事业职责定位,突出地理信息安全重要性。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项十分重要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信息,广泛服务各个领域。一是《条例》以《测绘法》为主要参考,对测绘事业职责定位重新归纳,明确测绘事业应发挥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保障性作用(第一条)。明确发展测绘事业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发挥基础性作用(第三条)。二是新增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表述并放在首章第一条,总贯全文,突出其重要性(第一条)。三是对包括国土面积、重要山峰高程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的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是对测绘成果生产单位、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测绘成果利用单位等在涉密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实行可追溯管理(第四十条第一款)。五是加强地理信息全过程安全监管,明确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个人信息(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br> (二)健全测绘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测绘统一监管工作。2019年机构改革后,建立了自治区、地(市)、县(区、市)三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一是《条例》明确了自治区、地(市)、县(区、市)三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测绘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资源整合和力量协同,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第六条)。二是《条例》编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定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加强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的有机衔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保证基础测绘规划落到实处(第十七条)。三是《条例》明确建立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制度,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的统筹管理,定期编制和公布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目录,并对列入目录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工作(第二十一条)。<br> (三)界定基础测绘设施范畴,加强基础设施保护。一是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实体设施,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虚拟设施统一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强化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对可能影响测绘基础设施使用效能的行为作出禁止和限制性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保护职责,规定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定期普查和巡检要求等(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三是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维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十一条)。<br> (四)丰富基础测绘内涵,强化基础保障作用。一是进一步丰富了基础测绘的工作内容,将实景三维、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卫星遥感影像统筹等多个内容纳入基础测绘工作范畴(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明确了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基础测绘成果更新的职责(第二十条)。三是强化应急测绘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第二十二条)。<br> (五)补充测绘资质和行业管理内容,规范测绘市场管理。一是明确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条件,严格把好测绘市场“入门关”(第二十三条)。二是规定了测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测绘技术装备应当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三是加强测绘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分包的范畴和依法分包的限制性要求,细化了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内容和措施,规定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时,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主要工作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并符合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br> (六)强化测绘成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质量。一是对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进行细化,明确不同类型测绘项目成果汇交的主体、接受单位、汇交的资料等,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明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二是强化测绘成果应用服务,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增加非涉密公众版测绘成果供给,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br> (七)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一是从国家版图宣传教育着手,增强社会公众的国家主权意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牵头,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教育、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要求新闻媒体应发挥自身优势,承担宣传国家版图意识的责任。同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属于爱国主义教育,更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共同配合,将国家版图意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第七条)。二是三是细化了地图送审种类和范围,明确了无需送审和重新送审地图有关情形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范了地图标注与地图广告的管理,规定编制普通地图不得登载广告,编制专题地图标注公共地理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六条)。<br> (八)加强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保障服务各个领域。一是强化测绘成果应用服务,明确自治区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推动测绘领域军民融合,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第八条)。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的信息化系统涉及地理信息的,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基础,避免各系统因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统一而造成的系统间兼容困难、共享困难的问题,同时避免国家资源的浪费(第十三条)。<br> (九)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一是细化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将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下放到市(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升测绘市场监管与服务效能(第二十五条)。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增加了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强化成果共享、部门互认,避免重复测绘(第二十七条)。三是下放测绘成果提供审批权限,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第三十三条)。四是下放地图审核事项,将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辖区范围内,且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审核权限,下放至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减轻企业成本。<br> (十)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是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推广使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二是明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活动的日常检查,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定期开展测绘资质、质量管理、地图管理、成果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三十七条)。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督管理,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依法处理举报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实行信用监管,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