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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办公厅 ACC. 900044435
国办发〔1994〕26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ssuing the Functional Configuration, Internal Structure, and Staffing Plans of the 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the State Bureau of Technical Supervision, the State Bureau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nd the State Tobacco Monopoly Bureau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办公厅
Date
2010-11-12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approves and publishes the functional configuration, internal structure, and staffing plans for four national agencies, outlining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rganizational framework as part of the 1994 State Council institutional reform.
Full text · 原文 11,80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br>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br>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br>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br> 国办发〔1994〕26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br> 国务院办公厅       <br>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br>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br>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br>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组建国家经贸委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科学有效的经济运行宏观调控体系和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br> 一、职能转变<br> 国家经贸委要以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为重点,切实转变职能。一是由主要依靠计划手段过多地直接干预经济运行转向综合研究分析、监测、预测和更多地以宏观手段,通过市场调节经济运行,为地方、部门、企业服务;二是由注重于审批项目、直接管理企业转向以政策引导、法规规范和抓企业改革为主,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三是由生产与流通相分割转向生产与流通相结合、内贸与外贸相结合,主要抓好各类市场的培育和建设,通过市场引导企业的发展;四是由偏重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转向综合协调地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政策的和信息服务的手段,实行间接管理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br> 二、主要职责<br> 国家经贸委是国务院管理国民经济和协调当前经济运行的综合部门。主要职责是:<br> (一)参与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研究、制订以及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中长期规划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搞好需求总量的平衡与衔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下达和监督实施工交、商贸等年度经济运行调控方案。<br> (二)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监测、预测,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和运用经济运行调控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的抗灾救灾和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调度当年准备物资,必要时提出调整动用国家储备物资和国家战略储备物资的建议。<br> (三)参与制订和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总体规划及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区域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协调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主要是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以及工交商贸专项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br> (四)组织制订工交、内外贸以及商品市场建设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br> (五)指导市场的培育、建设和发展,协调监督市场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br> (六)负责企业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企业改革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问题;指导企业管理,组织指导企业法制工作;指导生产、流通部门的行业管理,联系有关行业协会工作;组织审批除金融、外贸以外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指导和推动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全国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干部的培训工作。<br> (七)归口管理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编制、下达和实施技术改造投资(包括国家外汇、外汇贷款、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推广以及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br> (八)协调内外贸的平衡与衔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国家进出口商品结构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组织、指导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企业利用外资的投向。<br> (九)掌握国内外经济信息,为国家经济决策和企业、社会服务。<br> (十)负责质量和技术政策方面的宏观管理工作。<br> (十一)负责管理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组织协调全国机电产品招标工作;归口管理口岸工作;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br>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br> 按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国家医药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br> 三、内设机构<br>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经贸委设16个司局级职能机构和3个办公室以及机关党委。<br> (一)办公厅<br> 综合协调机关工作,保证机关有效运转;制订司、局职责范围和有关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档案、机要、信访提案以及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工作。<br> (二)研究室<br> 负责宏观经济运行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起草委内重要文件、报告和委领导的重要讲话;承担新闻发言人任务,组织开展对外新闻发布活动和对外宣传工作。<br> (三)综合司<br> 综合分析、预测、监测当前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对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参与经济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的研究;参与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研究、制订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下达工交、商贸等年度经济运行调控方案,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参与市场培育、建设和发展政策的研究制订;组织经济协作和研究“复关”对策工作。<br> (四)经济运行局<br> 参与编制和实施有关经济运行的年度调控方案;掌握工交生产运行情况,组织协调工交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负责当年准备物资和生产调度专项资金、外汇的审查和管理使用;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和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br> (五)经济政策协调司<br> 参与制订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及产业结构政策、产业区域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协调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主要是产业组织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和检查;参与编制和实施有关工业生产和物资分配年度调控方案,协调解决有关行业在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市场培育和建设。<br> (六)财政金融司<br> 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领域的政策性问题,研究分析经济运行中的资金流向和使用效益情况,以及财政、金融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参与财政、金融、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及其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制订;参与财政、金融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必要时提出调整建议。<br> (七)企业司<br> 组织制订和实施企业改革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审核除金融、外贸专业以外的全国性公司(集团)。组织有关重要企业法规的制订、协调和实施;指导企业管理;负责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br> (八)技术改造司<br> 组织指导现有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和协调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编制下达相应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相关的财政、信贷、税制、投资担保等方面的政策;组织编制国家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计划工作;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br> (九)技术与装备司<br> 研究制订促进科技与生产相结合、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的政策措施;推进生产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联合开发工作,鼓励和扶持大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组织编制下达并实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以及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规划和计划;推动技术市场工作;促进企业群众性技术活动,开展与国外的技术交流和合作。<br> (十)市场流通司<br> 研究制订流通领域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协调指导商品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分析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规范和监督流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商品年度调控方案;参与和指导流通体制、流通企业等方面的改革;参与制订内贸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政策措施。<br> (十一)对外经济贸易司<br> 参与制订对外经济贸易的中长期规划和综合性法规;组织编制年度调控方案并协调执行中的问题;参与研究制订外贸体制改革方案和配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家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和管理办法;负责企业利用外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赋予企业外贸经营权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参与关税税目、税率的制订、调整以及外汇市场的建立和完善。<br> (十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司<br> 参与制订全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设备管理法规、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示范专项、农村能源专项贷款及其引进项目计划;参与组织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设备技术改造;指导和推动企业合理利用资源;指导有关协会和监测、培训、技术服务中心工作。<br> (十三)经济法规司<br> 组织规划和起草工交、商贸以及市场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企业法制工作;综合协调委内司(局)经办的经济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指导经贸系统的普法工作;承办本委的行政复议与应诉;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立法的动态与趋势,为日常经济贸易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br> (十四)培训司<br> 归口管理全国企业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负责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干部素质状况的研究分析;制订有关干部培训的法规、政策和措施;开展国际间有关人才培训的合作与交流,指导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指导所属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工作。<br> (十五)外事司<br>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外事计划、外事经费预算并监督其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国际、政府以及部门之间多边、双边合作中的外事工作;参与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举办培训班以及机关干部出国进修工作;收集、整理并及时反映国外经济贸易信息,开展调研工作。<br> (十六)人事司<br>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制订委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干部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以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机关干部培训以及人才信息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指导委属企事业单位及委管国家局的人事业务工作。<br> (十七)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br>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和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负责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协调、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与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参与机电产品进口关税税则、税目、税率的制订,开拓国际市场,参与有关国际谈判。<br> (十八)国家口岸办公室<br> 研究改进口岸管理体制,研究制订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措施;负责海陆空口岸开放规划和开放的审理工作,协调处理口岸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口岸并提出配套设施的投资补助计划,指导地方口岸管理工作。<br> (十九)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br> 研究制订关税政策、法规及其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进出口商品关税税率局部调整和修订海关进出口税则年度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特别关税等方案;协调处理有关关税减免事宜;制订保护民族工业产品的关税措施,参与对外关税的谈判;完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事务。<br> (二十)机关党委<br>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br>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br> 国家经贸委机关行政编制为6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超配的1名副主任作为过渡);司局级领导职数74名(含正副秘书长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专职书记1名,办公厅、综合司、经济运行局、技术改造司、对外经济贸易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增配司局领导职数1名,企业司、技术与装备司增配司局领导职数2名)。<br> 纪检、监察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br> 根据《关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7号),原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农资工作改由国家经贸委承担。考虑到建立统一的农资管理体制,做到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相统一,确定农资工作仍由国家计委承担。<br> 国家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br>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是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的职能部门,仍维持标准化、计量、质量三位一体的工作体制不变。<br> 一、职能转变<br> 在对原有职能进行分解的基础上,需要加强的职能主要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和对全国质量管理的宏观指导;为适应“复关”的需要,加强我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与关贸总协定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接轨工作。<br> 下放、转移和取消的职能有:将行业标准的规划和编号等工作下放给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下放给有关科研单位,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交有关学会、协会,新产品、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一般项目的标准化审查交由引进单位自行审查,工业企业内部的计量管理工作下放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取消评优工作和对企业标准化和计量的定级升级工作。<br> 二、主要职责<br>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订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推进技术监督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br> (二)综合管理全国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依法管理和考核质量检验机构,调解和仲裁质量纠纷。<br> (三)负责全国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制订提高质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对重大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推广现代化质量管理方法,负责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br> (四)负责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国家标准,协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管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br> (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统一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国家计量基准,制订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确保国家量值的准确统一。<br> (六)依法统一管理全国质量认证工作。研究制订质量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计划,审批质量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审查认可检验机构,对质量认证工作实行监督和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br> (七)组织制定国家实施技术监督的事业发展规划,对行业以及社会技术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产品质量公证检验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行业的和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br> (八)指导全国技术监督体系的改革。管理局属企、事业单位,指导挂靠本局的学会、协会的工作。<br> (九)组织指导有关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科研、信息等工作;归口管理与标准化、计量、质量有关的技术法规的备案工作。<br> (十)代表国家参加有关标准化、计量和质量方面的国际组织,执行双边合作协议,审批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统一管理技术监督系统外事工作。<br>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br> 三、内设机构<br>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技术监督局设10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br> (一)办公室<br> 负责全局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收集和传递信息,办理提案,起草重要报告,负责文秘、机关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br> (二)综合计划科学技术司<br>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技术监督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全局的财务、基建、物资计划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统计工作;指导本系统技术机构的改革,编制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管理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br> (三)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司<br> 研究和指导全国技术监督体系的改革,提出制订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协调内外部工作关系的建议,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新闻发言人工作,制订法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管理与标准、计量、质量有关的技术法规的备案;负责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和协调局系统的报刊出版工作,负责编制全局教育规划和计划,组织干部培训和教材编审。<br> (四)人事劳动司<br> 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对本行业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进行政策指导,负责制订和指导实施本行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本行业的表彰奖励工作。<br> (五)国际合作司<br> 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审批和管理对外合作和交流项目,办理加入国际组织的有关手续和承担有关国际组织的日常工作和联系事务,办理双边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引进和科技合作,负责短期出国人员的管理,办理出国护照和签证,负责安排外事接待工作。<br> (六)质量司<br>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分析研究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并提出相应建议,制订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全国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总结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推行现代化质量管理方法,管理有关的生产许可证。<br> (七)监督管理司<br>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授权,组织对市场技术监督的行政执法,依法管理和考核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产品质量公证检验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假冒伪劣产品,调解和仲裁质量纠纷。<br> (八)标准化司<br> 监督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和协调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和归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技术法规,协调和指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与备案;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br> (九)计量司<br>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国家计量基准,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和管理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指导和协调部门和地区的计量工作;负责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对计量公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br> (十)质量认证办公室<br> 研究制订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计划,组织对认证机构和承担认证的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负责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协调认证机构的对外交往和合作。<br> (十一)机关党委<br>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br>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br> 国家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br>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br>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职能配置、<br>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br>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br> 一、职能转变<br>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建材局应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行业发展政策研究、行业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职能。将对企业的一般性服务工作、一般性基建和技改工程建设管理、国内外建材展览以及技术交流、培训、咨询服务和刊物的编辑发行等具体工作,交由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担。同时逐步弱化生产指令性计划、物资分配计划和行业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等方面的职能。<br> 二、主要职责<br> 国家建材局是主管全国建材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工业)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br> (一)研究制订发展建材工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研究并深化建材行业体制改革,对建材行业的发展进行宏观指导。<br> (二)研究制订全国建材工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搞好全行业发展的综合平衡,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统筹规划建材工业布局,优化结构;发布建材工业投资指南;配合有关部门协调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建材投资和地质、设计体制改革。<br> (三)研究制订建材行业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规划;组织协调建材行业高新技术的研究、攻关、开发以及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工作;组织协调建材行业重大项目技术改造、重大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以及开发新产品和建材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制订建材产品标准,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并负责监督检查。<br> (四)为建材行业生产和发展提供服务,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专业化协作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协调建材行业的内外部关系,组织指导建材行业对外重大经济合作和交流;指导建材企业改革,发展建材企业集团。<br> (五)对指定的大型建材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对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br> (六)组织制订建材行业的人才培养、人才交流规划,对建材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职工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指导建材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br> (七)完成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br> 三、内设机构<br>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建材局设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br> (一)办公室<br> 负责局机关日常业务协调、对外联络、文电管理、档案、信访、保卫、保密以及机关行政财务、房管房建、资产管理等工作。<br> (二)政策法规体改司<br> 组织制订建材行业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和行政法规,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指导建材行业体制改革;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和新闻宣传等方面的工作。<br> (三)规划发展司<br> 组织制订建材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搞好行业发展的综合平衡,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引进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的立项初审,进行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推进建材行业的投资和地勘、工程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br> (四)科学技术司<br> 组织制订建材行业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协调建材行业高新技术的研究、攻关、开发工作,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协调跨地区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项目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建材科技实业的发展。<br> (五)生产协调司<br> 组织制订建材工业产品标准,负责建材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建材企业改革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发展建材企业集团;指导建材工业统计工作;协调建材行业内外部关系。<br> (六)国际合作司<br> 组织指导建材工业的重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等外事往来,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br> (七)财务与国有资产监督司<br> 协同有关部门对建材工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对大型建材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br> (八)人事教育司<br>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推动人事、劳动工资和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组织制订建材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直属院校。<br> (九)机关党委<br>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br>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br> 国家建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br> 审计的派驻机构和老干部、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br>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br>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撤销中国烟草总公司,保留国家烟草专卖局,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同时组建烟草企业集团。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宏观调控,搞活微观经营,将总公司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国家烟草专卖局承担,同时作为过渡,国家烟草专卖局仍暂兼负一定的领导和组织全国烟草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的职能;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积极创造条件组建烟草企业集团,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烟草专卖制度,继续实行垂直领导体制。<br> 一、职能转变<br> 国家烟草专卖局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加强宏观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将原中国烟草总公司所承担的生产经营布局、宏观调控、质量监督及财务、劳资、科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等行政管理职能转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承担。同时,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下放企业经营权,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转向依靠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br> 二、主要职责<br> 国家烟草专卖局是主管全国烟草行业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烟草专卖法规,依法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和垄断经营。其主要职责是:<br>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行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规划,搞好烟草行业发展和计划的综合平衡。<br> (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负责烟草专卖品的各种许可证、运输准运证的发放和管理。<br> (三)组织烟草行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订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做好法律咨询和行政复议工作。<br> (四)组织和宏观管理全系统的生产经营,负责全行业生产调度、安全生产和储运等项工作,搞好产供销的协调工作,负责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关停和兼并。<br> (五)参与制订烟草行业税收、价格等项经济政策,管理烟叶、卷烟、烟草机械、辅料的价格以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的安排,负责全系统的财务资金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并监督管理其实现保值增值。<br> (六)研究制订烟草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方针和有关政策,负责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及成果推广等项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烟草的质量标准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全行业的人才培训工作。<br> (七)负责全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宏观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全系统的纪检、监察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项工作,指导基层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br> (八)负责烟草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有关的外事工作。<br> (九)承办国务院、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br> 三、内设机构<br>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烟草专卖局设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br>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br> 协调和组织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新闻、信息发布等工作;协调、指导行业的外事工作和非贸易性的对外联络,负责管理局内的外事工作,组织智力引进和境外培训。<br> (二)综合计划司<br> 制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生产布局和行业政策,编制烟草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或参与制订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政策并管理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负责行业统计分析和经济信息收集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和经济往来的综合管理及指导合资企业、规划设计院、第三产业的工作。<br> (三)专卖管理司<br> 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查禁、关停计划外烟厂,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负责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特种许可证、运输准运证等制度的制订和证件发放、监督等工作;负责派驻的专卖机构的管理及专卖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br> (四)人事劳动司<br> 制订烟草行业人事、劳资、政工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烟草行业人才规划及干部年度需求计划,负责全行业工资政策、技术职务评聘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党组管理的干部工作,指导基层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br> (五)政策法规司<br> 组织烟草行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订烟草行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审查烟草行业内部管理重要规章制度和局内各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参与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做好法律咨询和行政复议工作。<br> (六)财务管理司<br> 参与制订国家关于烟草行业的税收等项经济政策及财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协调烟草与财政税务、金融管理部门的关系,对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基建技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及全系统的财务资金管理。<br> (七)生产调度司(运输调度室)<br> 组织管理全系统的生产经营和生产调度工作,负责行业质量管理、供产销协调、安全生产和储运等工作,负责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关停和兼并。<br> (八)科技教育司<br> 研究制订烟草行业科技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及其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以及专利和技术监督工作;审定院校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院校招生计划;负责指导行业职工教育、进修、培训工作。<br> (九)机关党委<br>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br>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br> 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事业编制为2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br>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br> 中国烟草总公司撤销后,在近期内,国家烟草专卖局必要时可使用总公司的印章。<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