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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岛航空口岸增加<br>
检查检验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br>
国函〔1996〕18号<br>
山东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增加青岛空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编制及配套设施的请示》(鲁政发〔1994〕1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青岛航空口岸设立商检机构,人员编制核定为20人;现有的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增加人员编制175人,其中:边检95人、海关40人、卫检20人、动植检20人。以上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br>
二、以上商检机构人员和其他现有检查检验机构增编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地方解决。 <br>
国 务 院<br>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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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br>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岛航空口岸增加检查检验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br>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岛航空口岸增加检查检验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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