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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办公厅 ACC. 900044035
国办发〔1993〕59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ssuing the Plan for the Functional Configuration, Internal Institutions, and Staffing of the Ministry of Machinery Industry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办公厅
Date
2010-12-10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approves and publishes the plan for the Ministry of Machinery Industry's function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personnel allocation, as part of the 1993 State Council institutional reform. It outlines the ministry's transition from direct enterprise management to industry-wide macro-regulation, its main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14 functional departments.
Full text · 原文 3,30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br>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br> 国办发〔1993〕59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机械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br> 国务院办公厅 <br> 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 <br> 机械工业部职能配置、<br>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br>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机械电子工业部,组建机械工业部(以下简称机械部)。机械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和完善行业的宏观调控,振兴机械工业和汽车工业,使其尽快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br> 一、职能转变<br> 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机械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从偏重于部门管理转到对全行业的管理;从偏重于直接管理转到注重发挥决策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的间接管理。经职能分解,原有职能中,下放给企业或取消的是,编制一般机械产品生产产量、品种计划等;转移给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是,研究行业发展政策、法规,开展政策、法规咨询等;需增加的是,监督、检查大型骨干机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等方面的职能。<br> 二、主要职责<br> 机械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机械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br> (一)制订振兴机械工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行业管理规章,指导行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br> (二)制订机械行业的发展战略、总体布局及行业政策。组织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br> (三)提出关于机械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对行业重,存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立项建议。<br> (四)指导机械行业高技术、通用技术及基础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制订行业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br> (五)组织协调机械行业重大技术装备及重点产品、军工产品的研制。<br> (六)管理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监督、检查、评价大型骨干机械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参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机械行业的经济调节工作。<br> (七)组织收集、处理和发布机械行业经济、技术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培育、调控机械行业的产品、技术、劳务市场。<br> (八)组织机械行业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参与管理机械产品的进出口。<br> (九)组织指导机械行业的人才需求预测、培养、交流及职工培训。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br> (十)指导机械行业协会、研究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br> (十一)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br> 三、内设机构<br> 根据上述职责,机械部设十四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br> (一)办公厅<br> 组织协调部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部领导的秘书工作;负责部机关的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和信访等工作;组织发布行业重要信息;指导行业的宣传报导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br> (二)政策法规体改司<br> 制订振兴机械工业的方针、政策及行业管理法规、规章;指导行业的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组织编制行业体制改革规划,指导行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工作;审查、申报机械工业企业集团;按规定权限审批公司;归口管理并审查、申报有关社团组织。<br> (三)行业发展司<br> 提出机械行业的发展战略、总体布局、产业政策;组织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行业利用外资的战略、政策建议;提出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对行业的重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审查;制订行业基本建设和勘察设计管理规章;指导行业的环保工作。<br> (四)科技与质量监督司<br> 制订机械行业科技、质量管理政策、规章;组织编制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组织行业高新技术、通用技术及基础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参与组织培育、调控行业的技术市场;组织制订行业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br> (五)经济调节与国有资产监督司<br> 参与制定机械行业的财税、信贷、价格和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行业的经济效益分析;监督、检查、评价大型骨干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br> (六)生产与信息统计司<br> 制订机械行业生产、信息、统计的政策、规章;编制行业的年度生产计划;指导行业的生产活动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育、调控机械产品市场;指导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节能、节材、设备管理及设备成套工作;组织收集、处理行业的各类经济、技术信息,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br> (七)国际合作司<br> 制订机械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规章;组织机械行业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协调对外信息交流活动;参与机械产品进出口管理及有关国际招标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管理部机关的外事活动,办理外事行政业务。<br> (八)人事劳动司<br> 管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机械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工作;组织机关干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培训;组织人才交流;参与组织培育机械行业的劳务市场;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br> (九)教育司<br> 组织机械行业的人才需求预测;组织编制行业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科技人员继续工程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和技工培训;管理、指导部属院、校的工作。<br> (十)军工司<br> 组织编制、实施机械军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机械军工重点研制项目进行全过程组织协调;组织机械军工研制能力调整、技术引进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机械军工动员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机械军工标准。<br> (十一)汽车工业司<br> 提出汽车行业的发展战略、总体布局及产业政策;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重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审查;组织高新技术、通用技术及基础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推进技术进步;组织制订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组织收集、处理经济、技术信息;参与组织培育、调控汽车行业的产品、技术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汽车进出口工作;组织审定并颁发汽车、改装车、摩托车产品目录。<br> (十二)农业装备司<br> 组织调查、研究农机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农机工业发展方向、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机械工业有关重大建设、技改及引进、消化、吸收项目;负责重大出口成套工程项目的国内组织协调;组织协调重大农业工程项目所需农机及工程机械产品的研制;组织协调农业重大灾害所需农机产品的生产和调运。<br> (十三)重大装备司<br>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与有关使用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组织协调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研制井实行全过程服务。<br> (十四)机械基础装备司<br> 根据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提出机械基础装备工业发展方向、政策和措施建议;组织协调机械工业有关重大建设、技改及引进、消化、吸收项目;负责重大出口成套工程项目的国内组织协调;组织协调重点新兴基础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组织协调为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配套的基础产品的研制并实行全过程服务。<br> (十五)机关党委<br>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工作以及共青团和工会工作。<br>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br> 机械部机关行政编制为三百八十名(含汽车工业司),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正副司局长四十七名(含正副总工程师各一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br>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br> 在机构改革中,本着统筹考虑、妥善安排的原则,对部机关现有人员进行分流。三百八十名列入部机关行政编制序列;部分人员进入有关公司、事业单位;鼓励一部分人员兴办第三产业。接近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批准,允许提前离岗。<br> 部机关因机构改革而新组建的公司和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