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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汕头<br>
海洋(集团)公司设立香港有限公司的复函<br>
国办函〔1991〕76号<br>
广东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海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1〕22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br>
同意设立海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经营汕头海洋(集团)公司产品的出口和该公司所需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内地派出人员不超过三人,不足时可聘用当地人员。<br>
国务院办公厅 <br>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二日 <br>
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汕头海洋(集团)公司设立香港有限公司的复函<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汕头海洋(集团)公司设立香港有限公司的复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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