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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汕头海洋(集团)公司设立香港有限公司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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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汕头 海洋(集团)公司设立香港有限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1〕7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海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1〕22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设立海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经营汕头海洋(集团)公司产品的出口和该公司所需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内地派出人员不超过三人,不足时可聘用当地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二日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汕头海洋(集团)公司设立香港有限公司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汕头海洋(集团)公司设立香港有限公司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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