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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br>
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函<br>
国办函〔1991〕89号<br>
广东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1〕26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br>
国务院同意广东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内派人员不超过五人,经营该公司的产品外销和原材料进口业务。<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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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函<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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