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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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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 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函 国办函〔1991〕8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1〕26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广东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内派人员不超过五人,经营该公司的产品外销和原材料进口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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