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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字
沪府发〔2016〕21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br>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经评估,2011年6月下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br>
上海市人民政府<br>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