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沪府发〔2016〕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6月下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