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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有效期的通知<br>
沪府〔2025〕56号<br>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br>
经评估,2020年8月印发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沪府规〔2020〕19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8月31日。<br>
特此通知。<br>
上海市人民政府<br>
江苏省人民政府<br>
浙江省人民政府<br>
2025年8月1日<br>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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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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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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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省一市制订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有关情况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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