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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退役军人局〔2025〕10号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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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external">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的通知 渝退役军人局〔2025〕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依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动态调整,形成《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退役军人局〔2023〕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 序号 违法行 为描述 实施 机关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处罚 对象 裁量 阶次 裁量标准 1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抚恤优待对象依法享受家庭优待金、荣誉激励、关爱帮扶,以及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及时履行义务的。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 不构成 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30日内履行义务的。 从轻 处罚 处以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一般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60日内履行义务的。 一般 处罚 处以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的罚款(均不含本数) 严重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逾期后超过60日仍未履行义务的; 2.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3.受过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作出违法行为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从重 处罚 处以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2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提供政策支持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稳定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经营活动的,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当地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烈士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为烈士遗属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提供优待服务,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遗属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先优惠服务,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及时履行义务的。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 不构成 处罚 不予处罚 较轻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30日内履行义务的。 从轻 处罚 处以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一般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60日内履行义务的。 一般 处罚 处以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的罚款(均不含本数) 严重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逾期后超过60日仍未履行义务的; 2.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3.受过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作出违法行为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从重 处罚 处以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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