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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水利部景区办负责同志解读《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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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强化水利风景区管理   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幸福河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新形势、新实践和新要求,水利部修订出台了《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就有关问题,水利部景区办负责同志进行了解读。   问:《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水利部2004年颁布了《办法》,对于推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已建成国家水利风景区902家,涵盖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各地实践看,建设发展水利风景区已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水利行动,有效提升了水利工程综合效益。该办法已实施十余年,在此期间,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2018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中央对水利部新增“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综合利用”“维护河湖健康美丽”的工作职责,并在机关司局“三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导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内容,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成为水利部职责。同时,原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如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规定的“先设立、再规划建设”的景区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评轻管,对景区项目建设、运营活动等刚性约束不够,未建立景区复核、退出等动态管理机制,需要通过修订办法,补充、完善和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认定、管理等制度,满足新阶段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需要。   问:《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申报与认定、运行管理、监管管理、附则。第1条至第5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第6条至第12条,规定了规划分类、总体规划、建设规划、规划标准、景区建设、信息化建设。第13条至第16条,规定了分级认定、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变更事项办理。第17条至第26条,规定了标识管理、运行管理、监测信息、水利科普和水文化宣教、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安全管理、禁止行为、经费。第27条至第33条,规定了景区监管、自查、复核、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撤销、宣传、法律责任。第34条至第35条为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施行日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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