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7,292 · FONDS 111
←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