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精准
模糊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收藏 订阅 已推送,请在“个人中心-我的订阅”中查看 此稿件无标签,进入“订阅设置”中订阅更多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7-05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忘记密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