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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协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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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印度洋 金枪鱼委员会协定》的批复 国函〔1998〕61 号 农业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时声明如下: 一、《协定》第十条第4款和第十一条第1款中的“实体”一词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和第三○五条中所述的“实体”;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接受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 务 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协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协定》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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