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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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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6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废榆林南郊民航机场的请示》(陕政发〔1989〕2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机场内现有民航营房及售票处继续保留使用。   二、机场所有土地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使用。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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