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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设立莘庄、奉贤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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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莘庄、奉贤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关于申请设立莘庄、奉贤、嘉定、川沙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莘庄、奉贤海关(均为处级)。   二、人员编制各四十人,在海关总署掌握的编制内解决。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由你市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四、嘉定、川沙县目前暂不设置海关机构。   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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