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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设立蒲田、三明、福清、宁德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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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蒲田、 三明、福清、宁德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6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调整、增设海关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蒲田、三明、福清、宁德海关(均为处级)。   二、人员编制:蒲田海关六十人,三明海关五十人,福清海关五十人,宁德海关四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设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分别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交通工具和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设立蒲田、三明、福清、宁德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蒲田、三明、福清、宁德海关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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