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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要求将宁波市列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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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省要求将宁波市 列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国函〔1988〕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要求将宁波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悉。同意宁波市为“较大的市”, 该市可以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现和规章。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要求将宁波市列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要求将宁波市列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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