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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综合诊查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报销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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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规定,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二、主要内容   明确综合诊查类、口腔类、麻醉类、妇科类、产科类、精神治疗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疝甲乳类、血液类、美容整形类共11类44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报销政策。   三、涉及范围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及《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综合诊查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23号)一并于2026年7月1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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