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珠府办〔20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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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扶持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31日 珠海市扶持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农贸市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便利舒适、食品安全、群众满意的农副产品消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政策。第二条 实行农贸市场配建制。将农贸市场纳入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范畴,实施配套建设。新建小区在规划建设和土地出让时,必须按照《珠海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中对中心农贸市场和社区农贸市场的规划设置要求,在招拍挂出让使用权文件中明确农贸市场的设计条件,由开发商进行配套建设;在推行城市更新工作中,要优先解决农贸市场缺失区域农贸市场规划布点的落地问题;对新建中心农贸市场,国土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第三条 设立珠海市农贸市场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每年投入5000万元,用于扶持全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加大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财政补贴力度。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农贸市场进行管理,按计划推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对升级改造后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农贸市场,由区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或奖励。市级财政部门按市政府规定比例,将市财政负担部分转移支付给各区。 对实施整体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按照《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标准》组织审查验收,对符合验收标准的,给予补助。其中,评分在95分(含)以上的农贸市场,财政按照4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评分在85(含)-95分之间的农贸市场,财政按照2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评分在80(含)-85分之间的农贸市场,财政按照15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 对单个基本项目进行改造的农贸市场,完成场容场貌、排污排水、垃圾中转设施、消防安全4项单个基本项目改造并通过验收的,财政按每完成一个项目给予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 对在2013年1月-12月期间完成整体改造升级并通过验收的农贸市场,除按已有政策进行补贴外,财政额外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 以上补助资金按现有政策由市、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支付,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第五条 扶持农贸市场建设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对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采购及使用特定型号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的农贸市场,政府对设备购置费用给予部分补助;对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食品安全检测数据的农贸市场,政府对其所消耗的检测耗材费用给予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市科工贸信局联合制定。 第六条 扶持农贸市场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贸市场每安排一名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贸市场按我市促进就业相关政策规定申领岗位补贴。 第七条 对农贸市场实行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对农贸市场实行用水、用电优惠。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对物价部门认定的在农贸市场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销售专区,其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 第九条 扶持农贸市场完善停车场设施。新建农贸市场必须按照《珠海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所。对现有农贸市场利用三旧改造项目在市场周边新建停车场的,纳入公共停车场范畴进行建设和管理。第十条 珠海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农贸市场制定有针对性扶持政策。第十一条 擅自加建或改变使用功能的农贸市场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政策暂定三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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