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鹤岗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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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民政厅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70元,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财政补助水平提高60元,由每人每月26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4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补发,并于2015年4季度全部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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