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肇源县松花江和嫩江干流堤防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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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肇源县松花江和嫩江干流堤防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范围:肇源县古龙镇吐吨岗至肇源县超等乡榆树坨子岗、肇源县超等乡榆树坨子岗至松花江大桥引道、肇源县污水处理厂至肇源县三站镇宏生村岔古敖屯沿线堤防现有堤脚两侧各50米范围内,肇源啤酒厂改线段自堤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骆驼脖子护岸、姜家岗屯南护岸、任家亮子护岸、古恰村护岸现有岸边10米范围内。 二、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除本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改变土地用途。 三、禁止向工程建设范围内迁入人口。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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