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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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9〕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7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相关稿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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