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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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5〕533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该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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