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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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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1.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2.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3.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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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区域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规则明晰、水平
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体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价格(以下
简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
域电网和相关省级电网所属的500 千伏或750 千伏跨省交流共用输
电网络,以及纳入国家规划的1000 千伏特高压跨省交流共用输电
网络的输电价格。
第三条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分功能。区域电网既承担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
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
准许收入,并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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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重历史。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要考虑区域内各省级电
网之间已形成的输电费用分摊机制,平稳过渡,促进区域电网及省
级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
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新能源
等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四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
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
调整的价格机制,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为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
革衔接,首个监管周期为2018-2019 年。
第二章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区域电网准许收入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
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 号)执行。区域
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构成。
第六条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
准许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5〕1347 号)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
(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期初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
增或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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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电网从电力市场统一购买的电力市场调频、备用等服务
费用,不得计入区域电网输电成本,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
由相关省级电网分摊,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七条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
计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为提供区域电网输电服务所
需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输电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
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
审核定,营运资本按不高于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主营业务收入的
10%核定。
新建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线路,经相关省级价格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有效资产范围。
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
(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其中:权益
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 月1 日-6 月30 日国
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
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
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 年电网企
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第八条价内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计
算公式为:价内税金=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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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原则上采用两部制电价形式。其中:
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
网为省级电网提供可靠供电、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在电量电费和容量电费之间进行分摊。电量
电费比例,原则上按区域电网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占其提供安全
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测算,并考虑输电线路长度、促进电力交易、
与现行输电价格政策衔接等因素。计算公式为:
电量电费比例=(Σ各线路实际平均负荷×该条线路长度权重)
÷(Σ各线路的稳定限额×该条线路长度权重)×K
容量电费比例=1-电量电费比例
其中: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能
力,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统计数据计算。输电线路提供
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考虑整个网络安全稳定水平情况下各线
路允许达到最大输电容量,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
线路稳定限额计算。
输电线路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超过其实际平均负荷
的部分,反映区域电网提供安全备用服务的能力。考虑区域电网功
能差异,设置调整系数K,取值在0.7-1.3 之间。东北、西北电网主
要以消纳新能源和电力送出为主,K 系数原则上大于1,适当提高
电量电费比例;华北、华东、华中电网主要以保障用电需求和安全
为主,K 系数原则上小于1,适当提高容量电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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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可考虑季节变化因素,采取每月系统最大负荷日典型方式
进行计算,再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全年平均水平。
第十条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
方承担。改革初期,可对区域电网现行不同标准的电量电价政策进
行归并,简化并逐步统一区域电网电价标准。电力市场机制建立后,
可探索建立反映位置信号和输电阻塞的电价机制。
第十一条各省级电网承担的容量电费比例,按区域电网为各
省级电网提供安全服务能力并结合现行输电价格政策合理确定。区
域电网为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主要考虑提供事故紧急
支援能力和对各省级电网峰荷贡献等因素。事故紧急支援能力按监
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典型运行方式计算。运行方式复
杂的区域电网,可按各典型运行方式实际执行时间(按月)加权计
算出各省级电网可获得的全年平均最大事故紧急支援能力。省级电
网峰荷责任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统计的每月最大负荷
数据计算。
分摊给各省级电网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
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随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
收取。
随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收取容量电费标准=该省级电网应承
担的容量电费÷监管周期该省级电网终端平均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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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建立区域电网输电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解决东
西部电网发展不平衡问题。监管周期内,各区域电网因电网投资规
划调整、输电量或售电量大幅变化、省级电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
导致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回收不足时,通过电网企业内部东西部电网
平衡调整机制,优先在各区域电网之间进行准许收入平衡调整。
第十三条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
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区域电网企业可以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
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相衔接。各省级电网应将分担的区域电网
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传导成本纳入本省输配电成本,通过省级电
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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