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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18〕173 号   源: 海关总署网站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21日
  • 标       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8〕173 号
  • 来       源:海关总署网站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2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公告〔2018〕173 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公告〔2018〕173 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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