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10-12-03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110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4年09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福清松下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4〕9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3日
主 题 词: 交通 口岸 开放 福建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110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4年09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福清松下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4〕9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3日

主 题 词:

交通 口岸 开放 福建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福清松下港

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496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福清湾松下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闽政〔1993〕综286)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清松下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海域范围和有关外国籍船舶进出港航线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海军东海舰队商定。

  二、同意福清松下港口岸设立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和商检等检查检验机构,人员编制核定为300人,其中边检120人,海关60人,卫检35人,动植检35人,商检50人。以上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港监、船检和口岸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地方解决。

  三、福清松下港口岸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和商检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国家补助420万元,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按《国务院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74)办理,其余部分由地方解决。港监、船检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地方交通部门解决。口岸各检查检验单位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福清松下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