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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7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02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2年03月12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2〕21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主 题 词: 外资 金融 机构 信函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02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2年03月12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2〕21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主 题 词:

外资 金融 机构 信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资金融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文有效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包括“驻在期限”的内容。二、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金融管理工作的特点,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可以适当放宽,但一次批准的驻在期限以不超过六年为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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