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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7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0-00065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0年08月27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0〕58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主 题 词: 天津 教育 收费信函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0-00065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0年08月27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0〕58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主 题 词:

天津 教育 收费信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

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8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政报〔199020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调整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于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三、切实加强管理,对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制止。

 四、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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