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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9 08:00:0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0-0007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0年08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年转换债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0〕48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9日
主 题 词: 债券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0-0007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0年08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年转换债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0〕48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9日

主 题 词:

债券


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年转换债的通知

国发〔199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发行一九九○年转换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换债是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下简称单位)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

  二、一九九○年转换债的发行范围为以下两种国债:

  (一)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五年发行、在一九九○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

  (二)一九八七年发行、在一九九○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一九九○年转换债,从当年七月一日开始计息,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四、为了简化手续,一九九○年转换债,不印制新的债券,用原已签发的债券收款单代用。五年期满后,单位可持原收款单,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本金照还,利息分前后两期分别计算,即:原发债券改为转换债以前的利息,按原定利率计算;改为转换债以后的利息,按新定利率计算。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原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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