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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认定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26-01-16 10:30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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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认定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2024年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8号),明确“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办法》第八条规定“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办法》虽对上述2个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认定标准以及冷却取用水耗水量的计量方式。为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2025年6月,省税务局 财政厅 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税发〔2025〕21号),明确该认定标准及计量方式由我厅制定。

  二、文件制定依据

  1.《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2.《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3.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认定标准。即“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下(不含一千),且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下(不含一万)的农村饮水工程,认定为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

  二、明确除火力发电外的淡水冷却取用水实际耗水量的计量方式。包含2种情形:(1)直流冷却水,实际耗水量=实际取水量×耗水率(即1.5%)。(2)循环冷却水,实际耗水量按实际取水量计算。

  四、文件有效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建宁,联系电话:0591-8755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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