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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取水计量不规范情形下的取水量核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26-01-16 10:32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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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福建省取水计量不规范情形下的取水量核定办法(试行)》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鉴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配套办法,为统一全省核定口径、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福建省取水计量不规范情形下的取水量核定办法(试行)》。

  二、文件制定依据

  1.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3.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

  三、主要内容

  《核定办法》共分为4个部分,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非水资源税纳税人但属于取水许可管理对象的,或者纳入取水计量在线监测的取水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核定方法

  明确计量不规范期间取水总量计算公式为:取水总量=取水户日最大取水能力×计量不规范天数。

  (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

  规定资料分析法、设备参数法、其他核定方法等3种核定方式的适用条件及具体计算规则。

  (四)核定程序

  规范取水量核定流程,包括发现计量不规范情形后的告知程序、取水量核定实施程序,以及取水户对核定结果有异议或不服复核结果的申诉与复核程序。

  四、文件有效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建宁,联系电话:0591-8755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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