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3001-2026-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社〔2025〕4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24
- 有效性: 有效
省卫健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对《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绩效考核暂行办法》(闽财社〔2019〕14号)进行修订完善,重新制定了《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
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在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卫健委直属医院,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会计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三条 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年度绩效考核(以下简称总会计师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牵头组织实施。每年下达总会计师考核指标,作为总会计师考核的依据。总会计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完成上年度总会计师考核。
第四条 总会计师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核方案。每年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制定年度总会计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工作安排和要求,组建考核组,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二)开展年度自评。总会计师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开展院内自评,院内自评结果经本院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考核组。
(三)年度述职报告。总会计师向考核组进行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考核组成员提出的询问。
(四)考核组考核。考核组通过现场核查、查阅文件资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核实报表数据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根据当年度工作安排确定。
(五)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提交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研究审定。
(六)反馈考核结果。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改进情况作为下一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总会计师考核以总会计师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工作业绩作为主要考核要素。根据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应目标值,主要采取量化评价方式进行。对于难以通过量化评价方式体现的工作业绩或问题,可在评价结果中予以体现,并视情况调整评价分数。
第六条 因不可控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对工作业绩指标完成产生重大影响时,总会计师可在年度执行中申请变更考核指标,经省财政厅、省卫健委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七条 总会计师考核量化评价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为优秀,90分>得分≥80分为合格,80分>得分≥70分为基本合格,得分<70分为不合格。总会计师年度内在不同省属公立医院间交流的,以任职时间作为权重计算综合得分。
第八条 总会计师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兑现管理绩效年薪、职务变动、评先评优以及更新梯次名录库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需要继续聘任的,考核结果应为基本合格以上。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不再继续聘任。
第九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医院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对总会计师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绩效考核暂行办法》(闽财社〔2019〕14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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