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709486001B/2026-00006 [ 发文字号 ] 渝国资发〔2026〕1号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发布日期 ] 2026-07-23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2026年版)》的通知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6年版)》(以下简称《授权放权清单》)已经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结合实际落实各项授权放权工作,并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反映。

二、市国资委将加强对授权放权事项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跟踪督导与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放权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相应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处理措施。

三、有关授权放权事项的备案、报告要求,以《授权放权清单》规定为准清单未明确不再向市国资委备案、报告。

四、《授权放权清单》中规定的所属企业,包括该企业所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及实际控制企业。对于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如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则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履行批准程序。

五、在授权放权事项的执行过程中,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以本通知及《授权放权清单》为由排除其适用。

、自本《授权放权清单》印发之日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916号)作废。

附件: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6年版)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16



附件


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6年版)

一、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授权放权事项

1.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向其所属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

2.国家出资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产权、决定所属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增资事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所持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或重要子企业股权交易事项除外)。

3.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在集团内部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事项审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直接或间接转让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或重要子企业股权除外)。

4.国家出资企业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审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参与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或重要子企业增资情形的除外)。

5 .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

6 . 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或重要子企业情况除外)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

7.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8. 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9. 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10. 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1. 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12. 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13. 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14.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投资监管规定自主决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监管类项目和特别监管企业作为监管类项目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外)

15.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按照《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

16. 市国资委授权资产负债率低于预警线的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决定发行本企业一年期以内的债务融资工具。

17.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审批集团内部全资子企业(含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担保事项。

18.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董事会审批集团本部以及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含代管企业)超股比担保事项(特别监管类企业除外)。

19.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集团内不得为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净利润为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或参股金融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20.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立项、实施方案、中介机构选聘事项。

21.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备案。

22.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账销案存事项。

23.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24.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备案。

25.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及其所属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核算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或经营成果、单户法人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100万元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

26.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接受市级及以上政府监管部门检查涉及财务事项的,不再向市国资委备案。

27. 市国资委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预算实行核准制,其他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备案制。

28. 市国资委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备案制。

29.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且具有控制权的企业(不分级次)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向同一对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经所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后予以实施。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以下,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向同一对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所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

30.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和调整企业年金方案,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31.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中介机构选聘委托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市国资委已委托其他企业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除外)。其他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由该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自行选聘。

32.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

33.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审批市属国有企业子企业(不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事项,由市国资委根据一企一策原则,分别对两类公司单独授权。


部门解读:

《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6年版)》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al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