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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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18:43:35
Notice of Jiang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Work Plan for the Reform of the Salt Industry System in Jiangmen City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 detailed work plan to implement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salt industry reforms in Jiangmen City, focusing on separating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 functions, liberalizing pricing and distribution, and ensuring salt quality and supply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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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0 characters
江府〔2017〕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江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形成符合国情省情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培育我市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盐业龙头企业,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保障食盐质量。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发展。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盐业法规政策,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监管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专业化监管体制和食盐储备制度,保持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供应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和食盐政府定价机制,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自国发〔2016〕25号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2017年一季度构建并完善市、区两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体系。2017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市级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实现政企分离。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形成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符合省情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坚持政企分开改革方向,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盐业公司分开。完善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当地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市、县(市、区)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办法。(落实部门:市编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 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江门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实现政企分离) (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严格执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审批关口,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以国发〔2016〕25号文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含多品种食盐)的企业为基数,不再受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严格执行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审批关口,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国发〔2016〕25号文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含多品种食盐)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为基数,不再受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的申请。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带头实行集体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集体食堂用盐安全。(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鼓励食盐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按照省统一部署,执行《广东省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管理办法》。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市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推动盐业企业流通方式转变。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落实部门:市商务局会同市国资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监管。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市盐业主管机构依照国家、省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初审后报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依法给予重罚。(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改革食盐储备体系。 1.制定江门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按程序制定印发《江门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 2.完善政府食盐储备。政府食盐储备重点保障居民口盐消费。明确政府食盐储备品种、数量、地点、资金、管理责任主体等,落实市、县(市、区)两级食盐储备的具体任务。按照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我市承担的政府储备量按不低于全市30天食盐消费量确定。我市政府食盐储备由本地盐业企业承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用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完善企业食盐储备。落实国家、省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全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鼓励食品加工用盐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建立最低库存标准。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各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1.落实食盐价格监测制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市、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食盐价格监测制度》、《江门市实施食盐价格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行政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落实部门: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宣传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及时运用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促进企业价格自律。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落实部门: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我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全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江门市食盐供应安全应急预案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各市、区食盐供应安全应急预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1.食盐纳入广东“智慧食药监”项目。按照广东“智慧食药监”项目建设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将食盐列为全市食品安全重点监管领域之一。(落实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按省的部署推进) 2.对接省食盐电子追溯系统。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将我市食盐纳入全省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落实部门:市盐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对接广东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依托广东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为我市食盐市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服务,实现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与食盐电子追溯体系互联互通。(落实部门:市盐业公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建立我市涉盐企业信用记录。根据《广东省盐业企业信用系统建设方案》,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业协会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东网、智慧食药监平台、信用江门网或市政府指定其他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市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业协会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加强过渡期盐业监管工作。在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至2018年12月31日) (六)加强盐业市场分类管理 1. 实施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制定出台《江门市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加强对小包装食盐的分类管理,保证特殊人群、边远贫困地区、集体食堂的用盐安全、用盐保障和价格稳定。(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出台《江门市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 2.制定江门市工业盐管理办法。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政策,在2005年放开小工业盐及两碱工业盐市场和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出台我市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工业废渣盐生产和使用企业的管理,规范销售渠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记录,严防井矿盐卤水和工业废渣盐流入食盐市场。(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出台《江门市工业盐管理办法》) 3.加强工业盐管理。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经营与用盐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和用盐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农业部门加强饲料企业用盐管理,防止饲料用盐(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特别是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食盐加碘标准,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落实部门: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市盐业公司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制定实施非碘盐销售管理方案。研究制定实施非碘盐销售管理方案,合理布局非碘盐销售网点,丰富非碘盐品种供应。(落实部门:市盐业公司牵头,市卫生计生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七)积极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发展。 1.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省盐业集团指导市盐业公司在改革过程中做优做强,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积极支持市盐业公司加快发展,确保我市食盐供应主渠道地位,重点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食盐销售渠道拓展,以及解决在岗职工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方面,给予市盐业公司政策指导,促进市盐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务局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解决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厘清市盐业公司及下属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省盐业集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扶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市盐业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各项历史遗留问题,全市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等方面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出台各市、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各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本工作方案及市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细化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 (二)制定《江门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制定食盐储备相关费用、盐改过渡期食盐市场监管费用等财政补助方案。(落实部门:市财政局牵头,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3月底) (三)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市盐业主管机构、法制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盐业法律法规和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以及国家、省新修订的盐业政策、法规、条例,及时对我市盐业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建议。结合市政府“1+3”清单工作对盐业执法管理工作进行清理完善,确保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促进盐业健康发展。(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底)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落实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盐务局牵头,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研究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12月)。市发展改革局研究制订《江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任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研究制订详细具体和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实施的各项配套准备。 (二)方案出台及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月-2017年12月)。贯彻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实施《江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各项配套的实施方案,推进政企分离,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全面推进。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严格监督执行国家、省新的盐业法规政策,推进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建设。继续完善及落实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协调事项,在专项小组下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成员单位包括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制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盐务局、市政府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承担。各地、各部门要把盐业体制改革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推动改革落实。 (二)严格落实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责任,加强对本地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及市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细化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市场监管、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食盐供应应急等工作,加大打击制贩假盐力度,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扎实推进盐业体制改革。 (三)加强监督评估。各牵头单位要及时掌握所牵头的工作进展,密切跟踪任务落实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牵头单位每季度后5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Topics
market reform
food safety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form
Metadata
| 文号 | 江府〔2017〕10号 |
| Publisher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jiangmen |
| Date | 2017-03-31 18:43:35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盐业体制改革 |
| CMS Category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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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4)
| cent 国发〔2016〕25号 | formal |
| unkn 自国发〔2016〕25号 | formal |
| unkn 以国发〔2016〕25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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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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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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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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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江门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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